关于学会
  学会简介
  学会章程
  组织机构
>> 监事会 理事会
>> 常务理事会
>> 秘书处
>> 专家(技术)委员会
>> 工作委员会
  会员单位
  学会简介 更多>> 

  山西省化工学会组建自1959年,已有60余年的历史,现第八届理事会理事长单位是太原理工大学。目前有个人会员1300余人,团体会员66个,涉及 化学工程、生物及医药化工、催化、农药、化工环保、化工安全、涂料、化工机械及自动化、化工技术经济等多个化学化工学科和专门技术。
  学会活动内容包括:组织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学术会议和专题研讨会;开展化学化工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普及科学知识,引进推广先进技术;提供化学化工专家评估、 技术咨询、决策论证等技术服务;推荐、表彰和奖励化学化工优秀人才。

学会章程 当前位置:首页>关于学会>学会章程

学会 章 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山西省化工学会(英文名称:The Chemical Industry and Engineering Society of Shanxi)。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充分发挥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组成部分的作用。
牢牢把握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要求,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学会组织,坚持为山西化工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促进化工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智库作用的发挥和彰显。坚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增进对国际科技界的开放、信任、合作,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更大贡献。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最广泛地把广大科技工作者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自觉履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使命担当,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推动山西化工科技进步和发展山西化学工业,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化工学会、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办公地点在山西省太原市迎泽西大街79号。

  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化工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协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
(二)组织调查研究和考察活动,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科技论证、评估、咨询,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发现并推荐人才及科技成果;
(四)举办技术培训班,开展科普活动;
(五)协助办好《山西化工》;
(六)开展科技开发、科技咨询服务和兴办科技实体活动;
(七)向领导部门反映科技人员的要求和建议,维护化工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等。

    第三章

第七条 凡承认本学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山西化工学会会员即是中国化工学会会员,由中国化工学会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具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以上水平的化工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并从事化工工作三年以上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获得化工硕士及以上学位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五)学生会员:学会设学生会员--在读化工及相关专业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及部分优秀的本科生,经本人申请、理事推荐可以加入山西省化工学会并同步申请成为中国化工学会学生会员。
(六)团体会员:与本学会相关专业,具有一定数量化工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本学会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的化工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化工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入会须本人提出申请,由本学会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各地市的化工科技工作者还须经所在地、市化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报省化工学会批准;中央机关和国务院各部委及其在并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化工科技工作者入会由本人向山西省化工学会提出申请,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团体会员入会,由该单位直接向山西省化工学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取得本学会提供的有关学术、科技信息等资料;
(七)可要求本学会予技术咨询;
(八)可要求本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活动;
(七)协助本学会开展有关的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1.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山西省化工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西省科协审查并经山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常务理事会确定;代表人选由所在单位会员协商推举产生。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决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并通过理事会理事组成人员,产生新的理事会;
(四)制定、修订本学会章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有关职责和决议;
(二)制订本学会工作计划;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七)在业务上指导各地、市化工学会开展工作;
(八)召开下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九)奖励和表彰优秀会员;
(十)举办学术活动,筹措和管理学会活动经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由常务理事单位(成员)组成,常务理事由单位指派、代表单位组成化工学会的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议)。设立副理事长的常务理事单位允许设立一名常务理事,1~2名理事协助副理事长开展工作,未设立副理事长的常务理事单位允许设立1~2名理事协助常务理事开展工作。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除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外,可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新发展的常务理事、理事属于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或批准,协助常务理事单位负责人开展学会工作,在代表单位的常务理事不能出席学会的常务理事会时代替出席会议。常务理事在其他副理事长(单位)不能履行职权时将代替(晋升)为副理事长(后补),新发展的(个人)常务理事可以参加常务理事会扩大会议。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西省科协审查并由山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山西省科协审查并经山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山西省科协审查并经山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和行业学科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行业学科委员会委员由选举产生,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根据学术活动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或学科)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机构,其设立、撤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山西省科协备案。专业(或学科)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和主任委员由山西省化工学会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九条 对化工某学科的发展有突出成绩或对本学会的创建、发展有显著贡献,并担任过本学会理事的专家,经各理事会讨论决定,可聘为荣誉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
(一)上级领导部门和挂靠单位拨款资助;
(二)个人和团体会员会费;
(三)个人或单位捐赠、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改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1.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需修改章程,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修改,并提交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山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1.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山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7月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山西省化工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1年7月3日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西大街79号
邮政编码:030024 | 电话:(86)0351-6181809
山西省化工学会. 晋ICP备16007912号-1